員工因病辭職不批算違法嗎
員工因病辭職不批算違法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提前30日通過書面形式告知雇主解除勞動關系。如處于試用期,則需提前3日給出通知。在職工因患病無法勝任現有工作期間,根據法規要求,雇主不能僅依據無過失性解聘或者經濟裁員的理由終結勞動合同。若員工已經盡到所有離職手續告知義務時,雇主仍然拒絕批準其請求,此時員工有權自主離開,而且離職后,雇主必須按章支付員工相應薪酬。然而,我們仍然建議員工妥善保存相關醫療證明及辭職通知的證據,以防潛在的勞動糾紛。
導讀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提前30日通過書面形式告知雇主解除勞動關系。如處于試用期,則需提前3日給出通知。在職工因患病無法勝任現有工作期間,根據法規要求,雇主不能僅依據無過失性解聘或者經濟裁員的理由終結勞動合同。若員工已經盡到所有離職手續告知義務時,雇主仍然拒絕批準其請求,此時員工有權自主離開,而且離職后,雇主必須按章支付員工相應薪酬。然而,我們仍然建議員工妥善保存相關醫療證明及辭職通知的證據,以防潛在的勞動糾紛。
在我國勞動法規中,對于勞動者因病請辭而用人單位不予批準的情況,通常屬于違法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提前30日通過書面形式告知雇主解除勞動關系;如處于試用期,則需提前3日給出通知。在職工因患病無法勝任現有工作期間,根據法規要求,雇主不能僅依據無過失性解聘或者經濟裁員的理由終結勞動合同。若員工已經盡到所有離職手續告知義務時,雇主仍然拒絕批準其請求,此時員工有權自主離開,而且離職后,雇主必須按章支付員工相應薪酬。然而,我們仍然建議員工妥善保存相關醫療證明及辭職通知的證據,以防潛在的勞動糾紛。
員工因病辭職不批算違法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提前30日通過書面形式告知雇主解除勞動關系。如處于試用期,則需提前3日給出通知。在職工因患病無法勝任現有工作期間,根據法規要求,雇主不能僅依據無過失性解聘或者經濟裁員的理由終結勞動合同。若員工已經盡到所有離職手續告知義務時,雇主仍然拒絕批準其請求,此時員工有權自主離開,而且離職后,雇主必須按章支付員工相應薪酬。然而,我們仍然建議員工妥善保存相關醫療證明及辭職通知的證據,以防潛在的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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