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后離職是否需提前告知?
入職后離職是否需提前告知?
辦理入職手續僅說明已具備工作身份,并不等同于簽署勞動合同。若欲辭退工作,需提前三日告知。若因員工未提前通知給公司帶來損失,則須承擔賠償義務。對于經濟補償,可從員工薪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額不得超過其當月薪資的2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導讀辦理入職手續僅說明已具備工作身份,并不等同于簽署勞動合同。若欲辭退工作,需提前三日告知。若因員工未提前通知給公司帶來損失,則須承擔賠償義務。對于經濟補償,可從員工薪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額不得超過其當月薪資的2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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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入職手續僅說明已具備工作身份,并不等同于簽署勞動合同。若欲辭退工作,需提前三日告知。若因員工未提前通知給公司帶來損失,則須承擔賠償義務。對于經濟補償,可從員工薪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額不得超過其當月薪資的2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入職后離職是否需提前告知?
辦理入職手續僅說明已具備工作身份,并不等同于簽署勞動合同。若欲辭退工作,需提前三日告知。若因員工未提前通知給公司帶來損失,則須承擔賠償義務。對于經濟補償,可從員工薪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額不得超過其當月薪資的2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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