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個體工商戶高伍賀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固定工資制度。若員工被辭退,員工應向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最長可追討11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且未支付經濟補償的,若員工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解雇情形,用人單位的行為可能構成《勞動合同法》第87條所述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員工2個月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則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未提前1個月通知員工解除合同,則應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幾種情形,包括: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蹤、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決定提前解散,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