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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位餐飲店的店長,在撰寫辭職書時,應遵循《勞動法》第3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根據這些法律條款,辭職書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1.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2.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基于以上規定,店長可以撰寫一份辭職通知書,其內容應簡潔明了,包含辭職的意愿、提前通知的時間以及感謝用人單位的表述。辭職通知書應保持專業和禮貌,以保持良好的職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