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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