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及探測環境管理辦法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及探測環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管理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保證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和連續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建設和探測環境的選擇、保護工作。第三條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是指下列用于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的場所、設備和滿足設備運行環境要求的設施。(一)氣象觀測平臺、氣象觀測場。(二)自動氣象觀測系統、自動氣象站及其設備。(三)天氣雷達。(四)風溫廓線雷達。(五)其他用于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的設備。第四條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導讀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管理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保證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和連續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建設和探測環境的選擇、保護工作。第三條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是指下列用于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的場所、設備和滿足設備運行環境要求的設施。(一)氣象觀測平臺、氣象觀測場。(二)自動氣象觀測系統、自動氣象站及其設備。(三)天氣雷達。(四)風溫廓線雷達。(五)其他用于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的設備。第四條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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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管理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保證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和連續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建設和探測環境的選擇、保護工作。第三條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是指下列用于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的場所、設備和滿足設備運行環境要求的設施:(一)氣象觀測平臺、氣象觀測場;(二)自動氣象觀測系統、自動氣象站及其設備;(三)天氣雷達;(四)風溫廓線雷達;(五)其他用于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的設備。第四條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第五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全國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建設及探測環境實施監督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建設及探測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民航建設規劃,民用機場區域內的氣象探測設施建設應當納入民用機場總體規劃。第七條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民航相關的技術要求。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探測設施不得用于與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有關的活動。第八條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位置應當保持穩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并有權對破壞氣象探測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以下內容按照相同格式進行改寫)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及探測環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管理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保證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和連續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建設和探測環境的選擇、保護工作。第三條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是指下列用于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的場所、設備和滿足設備運行環境要求的設施。(一)氣象觀測平臺、氣象觀測場。(二)自動氣象觀測系統、自動氣象站及其設備。(三)天氣雷達。(四)風溫廓線雷達。(五)其他用于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的設備。第四條 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民用航空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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