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向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發放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向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發放
拓展資料;一、執業管理;第十四條;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名稱及編號。(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照片。(三)資格證書名稱及編號。(四)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名稱。(五)業務范圍和執業地域。(六)發證日期。(七)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投訴電話。(八)執業證書信息查詢電話和網址。第十五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下列人員發放執業證書。(一)未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二)未在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三)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第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托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第十七條;執業證書持有人的執業地域不得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從業地域范圍。第十八條;
導讀拓展資料;一、執業管理;第十四條;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名稱及編號。(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照片。(三)資格證書名稱及編號。(四)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名稱。(五)業務范圍和執業地域。(六)發證日期。(七)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投訴電話。(八)執業證書信息查詢電話和網址。第十五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下列人員發放執業證書。(一)未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二)未在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三)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第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托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第十七條;執業證書持有人的執業地域不得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從業地域范圍。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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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銷售人員監管措施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不得向其他機構注冊的人員發放執業登記人員發放執業證書,并且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除非在原單位注銷,才能正常發放。 拓展資料 一、執業管理 第十四條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編號;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照片; (三)資格證書名稱及編號; (四)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名稱; (五)業務范圍和執業地域; (六)發證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投訴電話; (八)執業證書信息查詢電話和網址。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下列人員發放執業證書:(一)未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 (二)未在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三)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托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第十七條執業證書持有人的執業地域不得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從業地域范圍。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收回執業證書,并在信息系統中注銷執業登記: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離職的;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被注銷的;(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 (四)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停業、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的。 第十九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銷售。 二、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偽造、變造、轉讓或者租借資格證書、執業證書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向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發放
拓展資料;一、執業管理;第十四條;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名稱及編號。(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照片。(三)資格證書名稱及編號。(四)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名稱。(五)業務范圍和執業地域。(六)發證日期。(七)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投訴電話。(八)執業證書信息查詢電話和網址。第十五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下列人員發放執業證書。(一)未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二)未在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三)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第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托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第十七條;執業證書持有人的執業地域不得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從業地域范圍。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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