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以下工作:組織制定、實施現金機具鑒別能力管理制度,對金融機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反假貨幣培訓制度,對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金融機構冠字號碼數據信息采集、存儲和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修改建議稿寫明,金融機構柜面發現假幣的,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并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號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被收繳人出具《假幣收繳憑證》,并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收繳過程中,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
導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以下工作:組織制定、實施現金機具鑒別能力管理制度,對金融機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反假貨幣培訓制度,對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金融機構冠字號碼數據信息采集、存儲和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修改建議稿寫明,金融機構柜面發現假幣的,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并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號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被收繳人出具《假幣收繳憑證》,并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收繳過程中,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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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在履行貨幣鑒別義務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確保在用現金機具的鑒別能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負責組織開展機構內反假貨幣知識與技能培訓,定期對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務的人員的反假貨幣水平進行評估,確保其具備判斷和挑剔假幣的專業能力;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采集、存儲人民幣和主要外幣冠字號碼。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以下工作:組織制定、實施現金機具鑒別能力管理制度,對金融機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反假貨幣培訓制度,對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金融機構冠字號碼數據信息采集、存儲和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修改建議稿寫明,金融機構柜面發現假幣的,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并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號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被收繳人出具《假幣收繳憑證》,并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收繳過程中,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 金融機構在清分過程中發現假幣的,應當比照前款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的收繳方式,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予以收繳。假幣來源為網點解繳的,應當確認為誤收差錯。假幣收繳應當在監控下實施。 修改建議稿表示,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按照面額兌換完整券退還被收繳人,并收回《假幣收繳憑證》,蓋有“假幣”戳記的人民幣按不宜流通人民幣處理;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并向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開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和《假幣沒收收據》。 對收繳的外幣紙幣和各種硬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退還被收繳人,并收回《假幣收繳憑證》;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并向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出具《貨幣真偽鑒定書》。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以下工作:組織制定、實施現金機具鑒別能力管理制度,對金融機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反假貨幣培訓制度,對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金融機構冠字號碼數據信息采集、存儲和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修改建議稿寫明,金融機構柜面發現假幣的,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并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號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被收繳人出具《假幣收繳憑證》,并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收繳過程中,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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