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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輕微財產損失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應當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相互記下車輛牌號和聯系方式,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立即向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在事故雙方簽訂協議書后,盡快撤離現場。《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