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不是本人簽字能否全額退保?
保險合同不是本人簽字能否全額退保?
可以看一個訴訟案列。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張某和投保人王某是同學關系,張某給王某推銷一款重疾險時,王某恰好不在家。于是張某找到王某妻子取得保險費,并代替王某在保單上面簽名。該保險每年繳費2000元,累計要交20年,保障期限是終身。當王某回家時,張某把保險合同和保險法發票一并交給了王某。王某持續交了6年保費,合計12000元,直到2006年,兩人鬧僵,關系惡化,王某起訴保險公司,以投保書不是自己親自簽名為由要求全額退保。那法院怎么判呢。法院認為:張某代為簽名投保后,王某已經取得了保單和發票,視為已經明知張某的代簽字行為,另一方面,此后的5年內,王某每年都按時繳納保費,視為王某追認了張某代簽字的行為,合同有效,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本案例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2期,第21頁。
導讀可以看一個訴訟案列。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張某和投保人王某是同學關系,張某給王某推銷一款重疾險時,王某恰好不在家。于是張某找到王某妻子取得保險費,并代替王某在保單上面簽名。該保險每年繳費2000元,累計要交20年,保障期限是終身。當王某回家時,張某把保險合同和保險法發票一并交給了王某。王某持續交了6年保費,合計12000元,直到2006年,兩人鬧僵,關系惡化,王某起訴保險公司,以投保書不是自己親自簽名為由要求全額退保。那法院怎么判呢。法院認為:張某代為簽名投保后,王某已經取得了保單和發票,視為已經明知張某的代簽字行為,另一方面,此后的5年內,王某每年都按時繳納保費,視為王某追認了張某代簽字的行為,合同有效,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本案例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2期,第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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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本人簽字,能否要求全額退保?答案是不可以。我們可以看一個訴訟案列。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張某和投保人王某是同學關系,張某給王某推銷一款重疾險時,王某恰好不在家。于是張某找到王某妻子取得保險費,并代替王某在保單上面簽名。該保險每年繳費2000元,累計要交20年,保障期限是終身。當王某回家時,張某把保險合同和保險法發票一并交給了王某。王某持續交了6年保費,合計12000元,直到2006年,兩人鬧僵,關系惡化,王某起訴保險公司,以投保書不是自己親自簽名為由要求全額退保。那法院怎么判呢?法院認為:張某代為簽名投保后,王某已經取得了保單和發票,視為已經明知張某的代簽字行為,另一方面,此后的5年內,王某每年都按時繳納保費,視為王某追認了張某代簽字的行為,合同有效,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本案例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2期,第21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2013年就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解釋:第三條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 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繳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后經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相關規定的情形除外。如果認為銷售存在誤導,欺騙等,保險法也是有相關約定的,也有較多因保險公司銷售誤導被監管處罰的案例。但需要舉證。
保險合同不是本人簽字能否全額退保?
可以看一個訴訟案列。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張某和投保人王某是同學關系,張某給王某推銷一款重疾險時,王某恰好不在家。于是張某找到王某妻子取得保險費,并代替王某在保單上面簽名。該保險每年繳費2000元,累計要交20年,保障期限是終身。當王某回家時,張某把保險合同和保險法發票一并交給了王某。王某持續交了6年保費,合計12000元,直到2006年,兩人鬧僵,關系惡化,王某起訴保險公司,以投保書不是自己親自簽名為由要求全額退保。那法院怎么判呢。法院認為:張某代為簽名投保后,王某已經取得了保單和發票,視為已經明知張某的代簽字行為,另一方面,此后的5年內,王某每年都按時繳納保費,視為王某追認了張某代簽字的行為,合同有效,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本案例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2期,第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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