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結束,一方仍堅持離婚,另一方不離怎么辦?
離婚冷靜期結束,一方仍堅持離婚,另一方不離怎么辦?
首先應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若被告住址與慣常居所不同,則需向被告的常駐地法院提出請求。此外,還需準備訴狀、結婚證書及能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相關證據。經法院嚴格審理后,若確認雙方婚姻確實無法挽回,便可能裁定離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導讀首先應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若被告住址與慣常居所不同,則需向被告的常駐地法院提出請求。此外,還需準備訴狀、結婚證書及能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相關證據。經法院嚴格審理后,若確認雙方婚姻確實無法挽回,便可能裁定離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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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冷靜期滿后,如有一方堅決要求離婚但另一方不愿解除婚姻關系時,需借助訴訟手段解決。首先應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若被告住址與慣常居所不同,則需向被告的常駐地法院提出請求。此外,還需準備訴狀、結婚證書及能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相關證據。經法院嚴格審理后,若確認雙方婚姻確實無法挽回,便可能裁定離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結束,一方仍堅持離婚,另一方不離怎么辦?
首先應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若被告住址與慣常居所不同,則需向被告的常駐地法院提出請求。此外,還需準備訴狀、結婚證書及能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相關證據。經法院嚴格審理后,若確認雙方婚姻確實無法挽回,便可能裁定離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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