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mg.51dongshi.com/20241128/wz/18321819252.jpg)
征收土地的公告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時,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這一公告程序旨在確保土地征收活動的合法性與透明度,涉及擬征收土地的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以及對征地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的公示。公告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時間至少為三十日,以征詢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若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表示不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與聽證會情況調整方案。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需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提供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在此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確保補償、安置費用的準確測算與及時到位,并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協議。對于個別難以達成協議的情況,需在申請征收土地時予以說明。在完成相關前期工作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能正式申請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