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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期間,主貸人自愿負擔婚內債務合情合理,但此種行為并不一定能向善意第三方生效。就內部效力而言,若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主貸人負擔婚內所有債務,并且這是基于雙方真實意愿,那么這份協議在夫妻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然而,在外在效力方面,若該債務被判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例如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經營等,即使夫妻間有此類協議,債權人仍然有權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只有當債權人知曉夫妻間存在債務承擔協議時,他們才能遵循夫妻之間的約定。總的來說,夫妻間關于婚內債務承擔的協議,并不能輕易地免除非主貸人的償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