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與合同不符時,應如何處理?
工作職責與合同不符時,應如何處理?
若企業拒絕,員工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尋求幫助。但如因能力不足導致崗位調整,或企業的調崗行為確實服務于企業的生產和運營需求且并未涉及歧視或懲罰性質,亦未降低員工的勞動環境,那么實際履行工作與合同不符便屬于合理范疇,員工應無條件服從企業的調配。【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導讀若企業拒絕,員工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尋求幫助。但如因能力不足導致崗位調整,或企業的調崗行為確實服務于企業的生產和運營需求且并未涉及歧視或懲罰性質,亦未降低員工的勞動環境,那么實際履行工作與合同不符便屬于合理范疇,員工應無條件服從企業的調配。【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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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公司執行的任務與其簽訂的合同存在差異時,員工可主張按勞動合同內容執行其職責;若企業拒絕,員工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尋求幫助。但如因能力不足導致崗位調整,或企業的調崗行為確實服務于企業的生產和運營需求且并未涉及歧視或懲罰性質,亦未降低員工的勞動環境,那么實際履行工作與合同不符便屬于合理范疇,員工應無條件服從企業的調配。【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作職責與合同不符時,應如何處理?
若企業拒絕,員工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尋求幫助。但如因能力不足導致崗位調整,或企業的調崗行為確實服務于企業的生產和運營需求且并未涉及歧視或懲罰性質,亦未降低員工的勞動環境,那么實際履行工作與合同不符便屬于合理范疇,員工應無條件服從企業的調配。【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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