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認定
效力待定合同的認定
一、有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二、無代理權人代表被代理人簽訂的合同。無權代理包括四類情形。1、根本無代理權。2、授權行為無效。3、超越代理權范圍。4、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對于此類合同,民法典明確規定為待定效力。無權代理行為可能因法律事實變化而不產生代理效果。三、無處分權人處置他人財產簽訂的合同。無權處分是指未經授權擅自處置他人財產。根據民法典,無權處分行為效力取決于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取得自主處分權。為維護權益,法律設立了追認權、拒絕權、催告權和撤銷權等制度。如經相對人確認,則該合同生效。反之,則無效。【法律依據】;
導讀一、有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二、無代理權人代表被代理人簽訂的合同。無權代理包括四類情形。1、根本無代理權。2、授權行為無效。3、超越代理權范圍。4、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對于此類合同,民法典明確規定為待定效力。無權代理行為可能因法律事實變化而不產生代理效果。三、無處分權人處置他人財產簽訂的合同。無權處分是指未經授權擅自處置他人財產。根據民法典,無權處分行為效力取決于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取得自主處分權。為維護權益,法律設立了追認權、拒絕權、催告權和撤銷權等制度。如經相對人確認,則該合同生效。反之,則無效。【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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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合同具備待定效力:一、有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二、無代理權人代表被代理人簽訂的合同。無權代理包括四類情形:1、根本無代理權;2、授權行為無效;3、超越代理權范圍;4、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對于此類合同,民法典明確規定為待定效力。無權代理行為可能因法律事實變化而不產生代理效果。三、無處分權人處置他人財產簽訂的合同。無權處分是指未經授權擅自處置他人財產。根據民法典,無權處分行為效力取決于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取得自主處分權。為維護權益,法律設立了追認權、拒絕權、催告權和撤銷權等制度。如經相對人確認,則該合同生效;反之,則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效力待定合同的認定
一、有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二、無代理權人代表被代理人簽訂的合同。無權代理包括四類情形。1、根本無代理權。2、授權行為無效。3、超越代理權范圍。4、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對于此類合同,民法典明確規定為待定效力。無權代理行為可能因法律事實變化而不產生代理效果。三、無處分權人處置他人財產簽訂的合同。無權處分是指未經授權擅自處置他人財產。根據民法典,無權處分行為效力取決于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取得自主處分權。為維護權益,法律設立了追認權、拒絕權、催告權和撤銷權等制度。如經相對人確認,則該合同生效。反之,則無效。【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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