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民事抗訴案件審理程序簡述
檢察院民事抗訴案件審理程序簡述
在對抗訴案件再審過程中,法院有義務征詢檢察院意見并邀請其派員出庭,以便全面監督案件的審判流程。此項制度旨在保證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得到充分發揮,檢察院亦需派員出席法庭,確保其監督權力的無縫銜接與落實。【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導讀在對抗訴案件再審過程中,法院有義務征詢檢察院意見并邀請其派員出庭,以便全面監督案件的審判流程。此項制度旨在保證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得到充分發揮,檢察院亦需派員出席法庭,確保其監督權力的無縫銜接與落實。【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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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案件,法院應重啟審理程序,并要求其派員出席法庭參與監督;在對抗訴案件再審過程中,法院有義務征詢檢察院意見并邀請其派員出庭,以便全面監督案件的審判流程。此項制度旨在保證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得到充分發揮,檢察院亦需派員出席法庭,確保其監督權力的無縫銜接與落實。【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檢察院民事抗訴案件審理程序簡述
在對抗訴案件再審過程中,法院有義務征詢檢察院意見并邀請其派員出庭,以便全面監督案件的審判流程。此項制度旨在保證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得到充分發揮,檢察院亦需派員出席法庭,確保其監督權力的無縫銜接與落實。【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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