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的工傷賠付
未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的工傷賠付
無勞動合同員工在遭受工傷時,用人單位只要依照法律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障金,即便是未簽署勞動合同,仍可依據社保繳納記錄來證實雙方的雇傭關系。而在無法提供工作繳費記錄情況下,則需由用人單位獨自承擔全額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責任。【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
導讀無勞動合同員工在遭受工傷時,用人單位只要依照法律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障金,即便是未簽署勞動合同,仍可依據社保繳納記錄來證實雙方的雇傭關系。而在無法提供工作繳費記錄情況下,則需由用人單位獨自承擔全額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責任。【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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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勞動合同員工在遭受工傷時,用人單位只要依照法律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障金,即便是未簽署勞動合同,仍可依據社保繳納記錄來證實雙方的雇傭關系。而在無法提供工作繳費記錄情況下,則需由用人單位獨自承擔全額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責任。【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未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的工傷賠付
無勞動合同員工在遭受工傷時,用人單位只要依照法律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障金,即便是未簽署勞動合同,仍可依據社保繳納記錄來證實雙方的雇傭關系。而在無法提供工作繳費記錄情況下,則需由用人單位獨自承擔全額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責任。【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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