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技術許可合同的類別
專利技術許可合同的類別
2.排他許可合同,即獨家許可合同,授予受讓方在特定區域、期限或方式下,享有使用專利技術的專有權。3.獨占許可合同,亦稱為完全許可合同,賦予被許可人對專利技術的獨占使用權,轉讓方不得自行實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此專利,且不得與第三方簽署類似協議。4.分售許可合同,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區域和期限內使用專利的同時,可將所用專利的全部或部分再行銷售給任意第三方。5.交叉許可合同,又稱互惠許可合同,是指兩方專利權人以等價技術進行交換的許可合同類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導讀2.排他許可合同,即獨家許可合同,授予受讓方在特定區域、期限或方式下,享有使用專利技術的專有權。3.獨占許可合同,亦稱為完全許可合同,賦予被許可人對專利技術的獨占使用權,轉讓方不得自行實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此專利,且不得與第三方簽署類似協議。4.分售許可合同,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區域和期限內使用專利的同時,可將所用專利的全部或部分再行銷售給任意第三方。5.交叉許可合同,又稱互惠許可合同,是指兩方專利權人以等價技術進行交換的許可合同類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1.普遍許可合同,又稱非獨占許可合同,賦予受讓方在合同約定范圍內使用專利技術的權力,但轉讓方仍保有自身及第三人在此范圍內實施專利的權利。2.排他許可合同,即獨家許可合同,授予受讓方在特定區域、期限或方式下,享有使用專利技術的專有權。3.獨占許可合同,亦稱為完全許可合同,賦予被許可人對專利技術的獨占使用權,轉讓方不得自行實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此專利,且不得與第三方簽署類似協議。4.分售許可合同,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區域和期限內使用專利的同時,可將所用專利的全部或部分再行銷售給任意第三方。5.交叉許可合同,又稱互惠許可合同,是指兩方專利權人以等價技術進行交換的許可合同類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于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
專利技術許可合同的類別
2.排他許可合同,即獨家許可合同,授予受讓方在特定區域、期限或方式下,享有使用專利技術的專有權。3.獨占許可合同,亦稱為完全許可合同,賦予被許可人對專利技術的獨占使用權,轉讓方不得自行實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此專利,且不得與第三方簽署類似協議。4.分售許可合同,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區域和期限內使用專利的同時,可將所用專利的全部或部分再行銷售給任意第三方。5.交叉許可合同,又稱互惠許可合同,是指兩方專利權人以等價技術進行交換的許可合同類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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