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競業限制期限超過2年是否合法
約定競業限制期限超過2年是否合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在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涉及前述條款的勞動者需在兩年內嚴格遵守競業禁止協議。此二年是法律強制約束的時限底線,逾越則為無效。然而未超出此期限的部分仍具效力。【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導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在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涉及前述條款的勞動者需在兩年內嚴格遵守競業禁止協議。此二年是法律強制約束的時限底線,逾越則為無效。然而未超出此期限的部分仍具效力。【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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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在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涉及前述條款的勞動者需在兩年內嚴格遵守競業禁止協議。此二年是法律強制約束的時限底線,逾越則為無效。然而未超出此期限的部分仍具效力。【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約定競業限制期限超過2年是否合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在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涉及前述條款的勞動者需在兩年內嚴格遵守競業禁止協議。此二年是法律強制約束的時限底線,逾越則為無效。然而未超出此期限的部分仍具效力。【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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