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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未能按時恢復工作的員工,包括已經完成各類假期但無法提供正常勞動或者因為其他原因無法正常工作的職工,行政機構將指導用人單位遵循國家在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方面的規定與員工進行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公司應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標準支付薪資;若超過該周期,則需按照相關規定發放生活費。【法律依據】延期復工的,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四)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