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什么作出決議公司債券募集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什么作出決議公司債券募集
《證券法》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2、改變資金用途作為證券募集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蹲C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導讀《證券法》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2、改變資金用途作為證券募集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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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變資金用途以作為證券募集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證券法》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2、改變資金用途作為證券募集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因此,當公司想要做出改變資金用途以用于募集債券募資時,必須需要經過公司股東大會或者經過債券持有人會議才可以改變資金的用途。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部分有關證券募集條例:(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第六條)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什么作出決議公司債券募集
《證券法》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2、改變資金用途作為證券募集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蹲C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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