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方與聯營、合營企業之間發生的投出或出售資產的交易構成業務是什么意思?不構成業務又是什么意思啊?
投資方與聯營、合營企業之間發生的投出或出售資產的交易構成業務是什么意思?不構成業務又是什么意思啊?
聯營、合營企業向投資方出售業務的,投資方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投資方應全額確認與交易相關的利得或損失。投資方向聯營、合營企業投出業務,投資方因此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但未取得控制權的,應以投出業務的公允價值作為新增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投出業務的賬面價值之差,全額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方向聯營、合營企業出售業務取得的對價與業務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全額計入當期損益。構成業務的,比如投資是生產線(這東西能自給自足),那么該投資不視同內部交易。不構成業務的,比如投資是存貨,那么視同內部交易,凈利潤要調整。據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只有構成業務的情況,才適用我們常說的企業合并的處理原則。
導讀聯營、合營企業向投資方出售業務的,投資方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投資方應全額確認與交易相關的利得或損失。投資方向聯營、合營企業投出業務,投資方因此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但未取得控制權的,應以投出業務的公允價值作為新增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投出業務的賬面價值之差,全額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方向聯營、合營企業出售業務取得的對價與業務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全額計入當期損益。構成業務的,比如投資是生產線(這東西能自給自足),那么該投資不視同內部交易。不構成業務的,比如投資是存貨,那么視同內部交易,凈利潤要調整。據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只有構成業務的情況,才適用我們常說的企業合并的處理原則。
構成業務(構成企業合并,按企業合并和合并財務報表準則規定進行處理)。聯營、合營企業向投資方出售業務的,投資方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投資方應全額確認與交易相關的利得或損失。投資方向聯營、合營企業投出業務,投資方因此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但未取得控制權的,應以投出業務的公允價值作為新增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投出業務的賬面價值之差,全額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方向聯營、合營企業出售業務取得的對價與業務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全額計入當期損益。構成業務的,比如投資是生產線(這東西能自給自足),那么該投資不視同內部交易不構成業務的,比如投資是存貨,那么視同內部交易,凈利潤要調整據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只有構成業務的情況,才適用我們常說的企業合并的處理原則。而不構成業務的情況按照權益性交易的原則進行處理,即合并報表中不得確認商譽或營業外收入。業務是指企業內部某些生產經營活動或資產負債的組合,該組合具有投入,加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獨立計算其成本費用或所產生的收入。舉個例子,如果并購一家企業,這家企業資產中只有貨幣資金,沒有其他資產,那么這家企業就不具有投入產出能力,我們稱之為不能構成業務。注入新的資產,剝離原有的資產,使其能夠具有投入、加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獨立計算其成本費用或所產生的收入,即不作為一個銷售公司,而作為一個集生產和銷售為一體的新公司,是構成業務的。是否承接被合并企業的員工不是構成業務與否的必要條件。能否構成業務主要是看是否具有投入,加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獨立計算其成本費用或所產生的收入。
投資方與聯營、合營企業之間發生的投出或出售資產的交易構成業務是什么意思?不構成業務又是什么意思啊?
聯營、合營企業向投資方出售業務的,投資方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投資方應全額確認與交易相關的利得或損失。投資方向聯營、合營企業投出業務,投資方因此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但未取得控制權的,應以投出業務的公允價值作為新增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投出業務的賬面價值之差,全額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方向聯營、合營企業出售業務取得的對價與業務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全額計入當期損益。構成業務的,比如投資是生產線(這東西能自給自足),那么該投資不視同內部交易。不構成業務的,比如投資是存貨,那么視同內部交易,凈利潤要調整。據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只有構成業務的情況,才適用我們常說的企業合并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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