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投資性主體?
什么是非投資性主體?
1.經營活動有限。2.目標設定有限。3在沒有次級財政支助的情況下,其股本不足以資助其活動。4.利用與合同有關的多種工具向投資者融資,致使信用風險或其他風險集中。拓展資料:一.投資性主體公司滿足的條件:(一)為向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從一個或者多個投資者處取得資金;(二)公司經營的唯一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為投資者帶來回報;(三)本公司以公允價值考慮和評估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第二十三條母公司為投資主體的,通常應具備下列各項特征:(一)有多次投資;(二)有一個以上投資者的;(3)投資者不是該實體的關聯方;(4)所有者權益以股權或類似股權的形式存在。以上投資的主要資金來源、資金用途和經營目的都很明確。其中,以經營為目的的要求更加嚴格,這將把許多投資機構排除在規則的范圍之外。
導讀1.經營活動有限。2.目標設定有限。3在沒有次級財政支助的情況下,其股本不足以資助其活動。4.利用與合同有關的多種工具向投資者融資,致使信用風險或其他風險集中。拓展資料:一.投資性主體公司滿足的條件:(一)為向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從一個或者多個投資者處取得資金;(二)公司經營的唯一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為投資者帶來回報;(三)本公司以公允價值考慮和評估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第二十三條母公司為投資主體的,通常應具備下列各項特征:(一)有多次投資;(二)有一個以上投資者的;(3)投資者不是該實體的關聯方;(4)所有者權益以股權或類似股權的形式存在。以上投資的主要資金來源、資金用途和經營目的都很明確。其中,以經營為目的的要求更加嚴格,這將把許多投資機構排除在規則的范圍之外。
非投資性主體就是不是投資性質的主體,即結構化主體。只有兩種類型的投資主體和結構主體被明確界定。結構性主體包括資產支持融資和一些投資基金。結構化主體,是指在確定其控制方時沒有將表決權或者類似權利作為決定因素而設計的主體。結構主體通常具有以下一個或多個特征:1.經營活動有限;2.目標設定有限;3在沒有次級財政支助的情況下,其股本不足以資助其活動;4.利用與合同有關的多種工具向投資者融資,致使信用風險或其他風險集中。拓展資料:一.投資性主體公司滿足的條件:(一)為向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從一個或者多個投資者處取得資金;(二)公司經營的唯一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為投資者帶來回報;(三)本公司以公允價值考慮和評估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 第二十三條母公司為投資主體的,通常應具備下列各項特征:(一)有多次投資;(二)有一個以上投資者的;(3)投資者不是該實體的關聯方;(4)所有者權益以股權或類似股權的形式存在。 以上投資的主要資金來源、資金用途和經營目的都很明確。其中,以經營為目的的要求更加嚴格,這將把許多投資機構排除在規則的范圍之外。二、投資性主體定義:投資主體,主要用于投資公司,如基金公司、投資公司等,其主要業務是投資,所以稱為投資主體,它為了短期投資可能持有很多公司的股權,有的已經實施了控制,但由于其目的是持有短期投資,因此規定了“一般情況下,除以投資活動為目的的子公司外,沒有必要將子公司包括在合并報表中。”三、二者區別:投資主體與結構主體的定義角度不同,不存在相互排斥的關系。投資主體的定義著重于投資者的視角,著重于投資者應提供什么樣的財務信息以滿足相關方的決策需要;結構化主體的定義是從被投資方的角度出發,并以此來分析被投資方控制權的特殊問題。從設立目的來看,結構主體的設立目的不僅可以持有投資,還可以具有其他目的。從治理結構上看,投資主體本身的控制權可以由表決權決定,因此投資主體不一定是結構性主體。
什么是非投資性主體?
1.經營活動有限。2.目標設定有限。3在沒有次級財政支助的情況下,其股本不足以資助其活動。4.利用與合同有關的多種工具向投資者融資,致使信用風險或其他風險集中。拓展資料:一.投資性主體公司滿足的條件:(一)為向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從一個或者多個投資者處取得資金;(二)公司經營的唯一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為投資者帶來回報;(三)本公司以公允價值考慮和評估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第二十三條母公司為投資主體的,通常應具備下列各項特征:(一)有多次投資;(二)有一個以上投資者的;(3)投資者不是該實體的關聯方;(4)所有者權益以股權或類似股權的形式存在。以上投資的主要資金來源、資金用途和經營目的都很明確。其中,以經營為目的的要求更加嚴格,這將把許多投資機構排除在規則的范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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