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人防車位的產權歸誰所有?
重慶人防車位的產權歸誰所有?
一、什么是人防車位。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
導讀一、什么是人防車位。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
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但是使用權歸投資人所有。一、什么是人防車位?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組織建設。”可見,人防工程是防備敵人突然襲擊,有效地掩蔽人員和物資,保存戰爭潛力的重要設施。人防工程既包括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建設的人防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通干道工程,還包括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組織建設的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也包括由有關單位和個人建設的防空地下室工程。新建民用建筑都應當按照其一次性規劃新建或者新增地面總建筑面積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報當地人防部門審批,否則無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新建住宅小區所建設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絕大多數都作為車位使用,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人防車位。二、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的區別根據前述,由單位、個人投資建設的防空地下室,平時由投資者或使用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維護、管理和使用,戰時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換句話說,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的區別,就在于人防車位多了一個戰時防空的功能,一旦發生戰爭或地震等緊急事件,隨時可以被國家征用轉做防空設施。從外觀和使用角度而言,人防車位和普通車位并沒有任何區別。唯一可區分的是,人防車位的區域裝有一道防護密閉門,比較厚重,需要滿足一定的防護和密閉功能。三、國家在人防車位建設過程中需履行的職能人防部門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實現管理職能:①制定人防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和年度實施計劃;②審批人防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③質量監督管理;④竣工驗收備案;⑤指導、監督人防工程的維護、使用。在平時,國家對于地下人防工程并不實際占有,而是由投資人管理、收益,但為了保障其防空職能,國家對人防車位的使用以行政許可制度進行嚴格管理。
重慶人防車位的產權歸誰所有?
一、什么是人防車位。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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