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永相伴終身保險條款是什么?
泰康永相伴終身保險條款是什么?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一、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 10%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躉交時指給付當時的躉交保險費,期交時指給付當時的年交保險費。
導讀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一、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 10%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躉交時指給付當時的躉交保險費,期交時指給付當時的年交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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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 10%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躉交時指給付當時的躉交保險費,期交時指給付當時的年交保險費。三、免交保險費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費期滿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險費,“身故保險金”給付責任繼續有效。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六、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所退還保險費。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終身。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約定終止時止。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第六條 如實告知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第八條 保險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重大疾病保險金及免交保險費的申請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身故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請求權,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第十條 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后給付。 第十一條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中止
泰康永相伴終身保險條款是什么?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一、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 10%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躉交時指給付當時的躉交保險費,期交時指給付當時的年交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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