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mg.51dongshi.com/20241128/wz/18326744452.jpg)
根據您的情況來看,最好的方法就是參照保險內容合同進行分析解決。購買人身保險之前有健康告知,我們投保人需要如實告知。如果因為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可以不理賠。但是對于帶病投保來說,還有另外一種情況保險公司不能拒賠。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大家一般把這條解讀為兩年不可抗辯條款,而投保兩年時間被解讀為不可抗辯期。投保人有如實告知自己身體健康情況的義務。兩年不可抗辯條款解釋為白話就是:1.如果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合同成立2年內被保險公司發現了,保險公司有權在發現問題的30日內解除合同并拒賠。2.如果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在2年內也沒發現問題,2年以后就不能再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理由解除合同,也不能拒賠。由此可以明白,帶病投保不用告知,兩年后保險公司就會理賠。拓展資料不可抗辯條款:1. 又稱“不可抗辯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兩年后,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2. 兩年后發生保險事故的,由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疾病不可抗辯條款是指投保人在投保2年后才知道或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拒絕投保,并按照保險條款進行賠償。3. 如果被保險人在投保后兩年內患有疾病,而保險公司在詢問健康狀況時未告知健康狀況,保險公司也可以拒絕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