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持有馴養繁殖許可證,憑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收購馴養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憑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依照前款規定經核準登記的單位,不得收購未經批準出售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經營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持有狩獵證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出售依法獲得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按照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向經核準登記的單位出售,或者在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定的集貿市場出售。
擴展資料: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相當于實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倒賣、轉讓狩獵證或者馴養繁殖許可證,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標準執行。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5萬元以下的標準執行。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范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3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沒收野生動物、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馴養繁殖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