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制片人”英文原詞為“Production manager",本意為“執行經理”或“生產經理”。其主要工作是配合制片人的工作,幫助傳達制片人的各項布置和要求,為影視劇提供設備道具保障,協調演職員之間,演職員與制片人之間的矛盾與問題。
起初來源于臺灣同行,意為代表制片人producer執行部分職能的人,因為有時候制片人并不具體實行管理的權利,只是由于在籌資、談判明星方面的貢獻而掛名而已。
另一方面,執行制片人的出現,亦是電影電視行業中需要掛名的人越來越多,需要不斷出現新的職務名稱授予他們,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的。
擴展資料:
制片人的職責
1、通過征集、約稿等形式,確定符合拍攝條件的電影電視劇本
2、通過立項,納入本單位生產計劃,獲得拍攝制作資金,或者代表本單位對外籌集資金
3、辦理有關電影、電視劇拍攝許可手續
4、聘任導演、攝影、美術、錄音、制片主任等主要部門的負責人,簽約重要演員
5、監督電影電視劇拍攝的藝術質量、生產進度、資金流向
6、及時處理行政管理和藝術創作之間或創作部門之間的矛盾
7、制定宣傳、推廣計劃并同時實施,為影視作品的發行做準備
8、審看已完成的影視作品,準備審查材料,包主管部門審查,獲得發行放映許可證9出售發行影視作品,負責資金回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執行制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