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申請,申請人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分析如下: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2、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3、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村民建房應當取得規劃許可。鎮規劃區內村民建房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莊規劃區內村民建房應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5、根據以上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使用辦公用地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申請,申請人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合作社成員的老宅基地轉辦公用地也要依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擴展資料:
農民合作社成立條件:2006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農民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