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于農民所有的土地:
我國《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說明了這幾處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一、土改時已分配給農民所有的原鐵路用地和新建鐵路兩側未經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二、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線路用地屬于國家所有,但是公路兩側保護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經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三、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于國家所有,但是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未經征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農民集體所有。
2、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一、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于河流沖刷造成土地坍塌毀失的,土地所有權已經滅失。但后來由于河水沖積又逐漸形成的灘涂地,為新增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二、農村供銷合作社鄉鎮社,食品站使用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進行過補償并簽有協議的,土地確認為國家所有。
三、由于一些原因,國家征地后,建設項目停建、緩建的,交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權仍然屬于國家所有。
擴展資料:
《六十條》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情況之一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1、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
2、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準或同意,并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
3、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
4、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準變更的。
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后,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鎮)或村集體所有。
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體土地,或雖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閑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違法占用的土地,須依法處理后再確定所有權。
參考資料:土地資源網——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