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交房,契稅應當在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十日內辦理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納稅人應當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九條 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