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實施停止發放衛生許可證,被“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所取代。所以現在沒有衛生許可證。
舊規定:
衛生許可證是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及餐飲店的經營活動,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的衛生許可憑證,有注冊備案的許可證號。
據2005年12月衛生部印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