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運輸時應當采取密閉、遮蓋、捆扎、噴淋等措施防止揚散。
2、對運輸危險廢物的設施和設備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3、人能混合運輸性質不相容而又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4、轉移危險廢物時,必須按照規定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5、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6、運輸危險廢物的設施和設備在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7、運輸危險廢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運輸危險廢物的工作。
8、運輸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在發生意外事故時采取的應急措施和防范措施。
9、運輸時,發生突發性事故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給附近的單位和居民,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英文名稱:Hazardous wast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定義危險廢物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1、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危險廢物的這種越境轉移量有多少尚難統計,但顯然是正在增長。據綠色和平組織的調查報告,發達國家正在以每年5000萬噸的規模向發展中國家轉運危險廢物,從1986年到1992年,發達國家已向發展中國家和東歐國家轉移總量為1.63億噸的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給發展中國家乃至全球環境都具有不可忽視的危害。首先,由于廢物的輸入國基本上都缺乏處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技術手段和經濟能力,危險廢物的輸入必然會導致對當地生態環境和人群健康的損害。其次,危險廢物向不發達地區的擴散實際上是逃避本國規定的處置責任,使危險廢物沒有得到應有的處理和處置而擴散到環境之中,長期積累的結果必然會對全球環境產生危害。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的危害還在于,這些廢物是在貿易的名義掩蓋下進入的,進口者是為了撈取經濟利益,根本不顧其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所以都得不到應有的處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已成為嚴重的全球環境問題之一,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勢必對全球環境造成嚴重危害。1989年3月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了《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該公約于1992年5月生效。我國是該條約的簽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