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的車輛購置稅是按照車輛成交價格的10%進行計算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
第五條 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第六條 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依法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第十四條 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