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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勞動合約被解除或終止之日起,本條所述之人員若前往與原單位存在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自行創業經營相同或相似領域的職業,其競業禁止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