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無法償還債務的應對方案
離婚后無法償還債務的應對方案
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若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財產已各自分割,則可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如協商無果,則交由法院裁決。而對于個人債務,僅能由負債人自行設法償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導讀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若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財產已各自分割,則可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如協商無果,則交由法院裁決。而對于個人債務,僅能由負債人自行設法償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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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若無法償還債務,需先判定其性質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抑或是個人債務。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若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財產已各自分割,則可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如協商無果,則交由法院裁決。而對于個人債務,僅能由負債人自行設法償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后無法償還債務的應對方案
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若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財產已各自分割,則可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如協商無果,則交由法院裁決。而對于個人債務,僅能由負債人自行設法償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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