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辦理指南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辦理指南
一、辦理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市發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的通知》、《市人社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市發展改革委市人社局關于調整相關指標分值的通知》、《天津市公安局關于印發的通知》。二、申請條件。在本市有合法戶籍,持有有效居住證,被本市用人單位招用或在本市投資辦企,連續正常繳納社保滿1年或累計滿3年,達到申報指導分值。三、單位條件。在津有實際經營地址,正常開展業務,符合法律法規。四、社保理解。連續繳納1年指前12個月,累計3年指從2014年至今。五、正常繳費狀態指。申請當期處于正常由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狀態,第一期為1-4月,第二期為7-10月。六、法定退休年齡依據申報日期。七、不得申報情形。
導讀一、辦理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市發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的通知》、《市人社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市發展改革委市人社局關于調整相關指標分值的通知》、《天津市公安局關于印發的通知》。二、申請條件。在本市有合法戶籍,持有有效居住證,被本市用人單位招用或在本市投資辦企,連續正常繳納社保滿1年或累計滿3年,達到申報指導分值。三、單位條件。在津有實際經營地址,正常開展業務,符合法律法規。四、社保理解。連續繳納1年指前12個月,累計3年指從2014年至今。五、正常繳費狀態指。申請當期處于正常由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狀態,第一期為1-4月,第二期為7-10月。六、法定退休年齡依據申報日期。七、不得申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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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辦理指南一、辦理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市發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的通知》、《市人社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市發展改革委市人社局關于調整相關指標分值的通知》、《天津市公安局關于印發的通知》。二、申請條件:在本市有合法戶籍,持有有效居住證,被本市用人單位招用或在本市投資辦企,連續正常繳納社保滿1年或累計滿3年,達到申報指導分值。三、單位條件:在津有實際經營地址,正常開展業務,符合法律法規。四、社保理解:連續繳納1年指前12個月,累計3年指從2014年至今。五、正常繳費狀態指:申請當期處于正常由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狀態,第一期為1-4月,第二期為7-10月。六、法定退休年齡依據申報日期。七、不得申報情形:身份證、居住證過期,戶籍問題,不滿足條件,異地社保,單位不一致,用人單位懲戒期。八、積分申報由現勞動關系單位負責。九、申請時間:每年兩期,第一期1-4月,第二期7-10月。十、受理點:市政務服務中心或濱海新區政務服務中心。十一、積分指標及分值:基本分(社保、居住、公積金等)、導向分(職業工種)、附加分(婚姻、獎項)、負積分(違規、犯罪)。十二、社保積分規則:按險種計分,滿12個月不滿36個月最高積22分,滿36個月后每年最高積28分。十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積分確認: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十四、技能證書積分確認: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市技能等級證書,須經權威網站確認。十五、緊缺職業積分確認:需與市公布目錄一致。十六、婚姻積分確認:配偶本市在職,累計24個月。十七、核查材料:嚴格審查,必要時要求證據。十八、異地社保轉入:已轉入,視為本市社保。十九、積分公布與復核:每年5月和11月公布,異議期間可申請復核。二十、取得積分資格名單:市發展改革委與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確定分值線,公示5個工作日。二十一、虛假證明責任:取消單位申報資格,情節嚴重取消3年內。二十二、簽訂承諾書:申請人和單位下載、填寫、上傳承諾書。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辦理指南
一、辦理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市發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的通知》、《市人社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市發展改革委市人社局關于調整相關指標分值的通知》、《天津市公安局關于印發的通知》。二、申請條件。在本市有合法戶籍,持有有效居住證,被本市用人單位招用或在本市投資辦企,連續正常繳納社保滿1年或累計滿3年,達到申報指導分值。三、單位條件。在津有實際經營地址,正常開展業務,符合法律法規。四、社保理解。連續繳納1年指前12個月,累計3年指從2014年至今。五、正常繳費狀態指。申請當期處于正常由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狀態,第一期為1-4月,第二期為7-10月。六、法定退休年齡依據申報日期。七、不得申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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