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婚前財產公證的效力
民法典規定婚前財產公證的效力
依據法規,公證僅作為強化證明力度和預防糾紛之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導讀依據法規,公證僅作為強化證明力度和預防糾紛之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具有法律效力,應向公證機構提供財產證明及申請人個人資料。依據法規,公證僅作為強化證明力度和預防糾紛之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民法典規定婚前財產公證的效力
依據法規,公證僅作為強化證明力度和預防糾紛之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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