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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的影響因素與居住居留緊密相關。在許多社會保障援助金的規則中,受援國需在澳大利亞至少居住5年,以滿足10年最低澳大利亞居民的要求,尤其是針對養老金的條件下。然而,在其他社會保障金的人的一般規則下,居住在澳大利亞通常是必需的,但可能有不同要求。對于大多數利益的居留資格,根據規定通常需要滿足2年的要求,特別是對于新來港定居的條件。這些利益包括新起點、青年、疾病、寡婦津貼、殘疾工資補貼、育兒費、調動津貼和特別福利以及照顧者付款。對于新來港的控制情況,設立了一個“安全網”規定,允許在情況發生顯著變化時繼續享有這些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對于移民、難民和出于人道主義原因而移居澳大利亞的情況,2年的等待期并不適用。在資產審查方面,社會保障資產的測試目的旨在評估“資產價值”。資產價值指的是在考慮擔保債務或特定財產負擔后,一個資產的市場價值。為了確保公平和合規,這個價值的確定基于澳大利亞稅務局(ATO)提供的不同指導原則。該原則認為,資產價值的評估不應僅基于資產的實際用途,而應考慮其市場價值。在計算資產價值時,ATO考慮的是資產的市場價值,而不是安全使用價值或用于特定目的的借款價值。這一原則有助于確保資產審查的公正性和準確性,以符合社會保障計劃的規則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