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知多少
試用期知多少
勞動部辦公廳在回復《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時,將試用期定義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于相互了解和選擇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制度的設立,旨在為雙方提供一個相互考察的機會。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態度、健康狀況等方面進行評估;而勞動者則需適應單位的工作環境、氛圍、節奏、文化以及管理風格等。試用期是一個相對不穩定的階段,勞動者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則可根據試用期的評估結果解除關系。為結束這種不穩定狀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間進行了限制,規定其長度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而不同,并且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導讀勞動部辦公廳在回復《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時,將試用期定義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于相互了解和選擇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制度的設立,旨在為雙方提供一個相互考察的機會。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態度、健康狀況等方面進行評估;而勞動者則需適應單位的工作環境、氛圍、節奏、文化以及管理風格等。試用期是一個相對不穩定的階段,勞動者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則可根據試用期的評估結果解除關系。為結束這種不穩定狀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間進行了限制,規定其長度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而不同,并且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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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從不辜負,每一顆向上生長的種子。今日正值五一勞動節,我們向每一位辛勤耕耘的你致敬,愿所有付出都有美好的回響。借此時機,讓我們深入探討勞動用工中的試用期,以期為勞動者提供有益的見解。勞動部辦公廳在回復《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時,將試用期定義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于相互了解和選擇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制度的設立,旨在為雙方提供一個相互考察的機會。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態度、健康狀況等方面進行評估;而勞動者則需適應單位的工作環境、氛圍、節奏、文化以及管理風格等。試用期是一個相對不穩定的階段,勞動者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則可根據試用期的評估結果解除關系。為結束這種不穩定狀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間進行了限制,規定其長度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而不同,并且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雖為雙方相互考察的階段,但其本質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的,而非獨立存在。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將不成立,期限視為勞動合同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單位處于磨合階段,工作尚未達到熟練程度,試用期工資可低于轉正后的標準,但不得低于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或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低于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有觀點認為,試用期員工并非正式員工,單位可隨意解除合同,這是錯誤的?!秳趧雍贤ā返诙粭l明確規定,試用期內,除非員工有特定的違反合同情形,否則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這表明試用期員工同樣受到法律保護,法律對解除合同的條件有明確限制。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合同,也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試用期員工,這種做法缺乏法律依據。案例分析:陳某于2016年6月2日加入某證券公司從事營銷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工資為2000元/月。因未能達到轉正考核標準,陳某在延長試用期期間申請轉正。2017年3月,陳某轉正成功,工資調整為4500元/月。然而,陳某與證券公司發生勞動爭議,主張公司違法延長試用期7個月,索賠賠償金。法院審理后支持了陳某的請求,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18000元。律師評析:法院認為,陳某與證券公司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但實際執行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因此違法。賠償金基于陳某轉正后的工資計算得出。這表明,即便延長試用期是雙方一致同意的結果,單位仍需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對于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單位應謹慎處理,避免違法解除合同。實操技能:合法約定試用期,確保不超期、不單獨約定試用期、不延長試用期。對于勞動合同期限小于三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員工,無需約定試用期。關于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執行,應遵循《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論崗位變化與否,不應再次約定試用期。正確約定試用期工資,確保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或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低于所在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依法解除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需明確告知錄用條件,公平考核并保留證據,確保在試用期結束前作出決定。
試用期知多少
勞動部辦公廳在回復《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時,將試用期定義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于相互了解和選擇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制度的設立,旨在為雙方提供一個相互考察的機會。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態度、健康狀況等方面進行評估;而勞動者則需適應單位的工作環境、氛圍、節奏、文化以及管理風格等。試用期是一個相對不穩定的階段,勞動者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則可根據試用期的評估結果解除關系。為結束這種不穩定狀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間進行了限制,規定其長度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而不同,并且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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