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案件的審理及宣判場所
二審案件的審理及宣判場所
依據法律規定,二審法院既可在本院審判亦能至原審法院進行。此外,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之判決,可自行為之,也可委托原審法院代為宣示。法律依據?!缎淌略V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導讀依據法律規定,二審法院既可在本院審判亦能至原審法院進行。此外,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之判決,可自行為之,也可委托原審法院代為宣示。法律依據?!缎淌略V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二審訴訟可由二審法院或原審法院主持。依據法律規定,二審法院既可在本院審判亦能至原審法院進行。此外,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之判決,可自行為之,也可委托原審法院代為宣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二審案件的審理及宣判場所
依據法律規定,二審法院既可在本院審判亦能至原審法院進行。此外,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之判決,可自行為之,也可委托原審法院代為宣示。法律依據?!缎淌略V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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