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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因未實施救援導致被拐賣及遭綁架者傷殘、死亡或引發其家屬精神疾病等嚴重后果,以及未能及時解救婦女、兒童致使其被轉移、藏匿甚至再次出售,以及同一行為涉及三名以上受害人且未施以援手的情況,亦或是未實施救援造成極其惡劣社會影響者,均應當予以審查并立案處理。【法律依據】《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