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離婚該如何判決
夫妻債務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離婚該如何判決
否則,僅由借債方獨自承擔責任。1.夫婦共同簽署或一方在相信后認定的債務。2.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開支承擔的債務。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需求之外的債務,但債權人能證明此款用于共同生產經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導讀否則,僅由借債方獨自承擔責任。1.夫婦共同簽署或一方在相信后認定的債務。2.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開支承擔的債務。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需求之外的債務,但債權人能證明此款用于共同生產經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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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方不知情的狀況下產生的負債,若符合以下范疇,應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協商解決;否則,僅由借債方獨自承擔責任:1. 夫婦共同簽署或一方在相信后認定的債務;2. 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開支承擔的債務;3.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需求之外的債務,但債權人能證明此款用于共同生產經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債務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離婚該如何判決
否則,僅由借債方獨自承擔責任。1.夫婦共同簽署或一方在相信后認定的債務。2.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開支承擔的債務。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需求之外的債務,但債權人能證明此款用于共同生產經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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