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刑事程序中的一種措施,而非行政處罰。
取保候審是刑事程序中的一種措施,而非行政處罰。
以下人員滿足特定條件可申請取保候審。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者。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取保候審不會引發社會風險者。已過羈押期但案件未完結需繼續取保候審者。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導讀以下人員滿足特定條件可申請取保候審。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者。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取保候審不會引發社會風險者。已過羈押期但案件未完結需繼續取保候審者。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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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并非行政處罰,是刑事強制手段之一。以下人員滿足特定條件可申請取保候審: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者;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取保候審不會引發社會風險者;已過羈押期但案件未完結需繼續取保候審者。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是刑事程序中的一種措施,而非行政處罰。
以下人員滿足特定條件可申請取保候審。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者。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取保候審不會引發社會風險者。已過羈押期但案件未完結需繼續取保候審者。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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