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等級劃分
職位等級劃分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我國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職位分類是一種以工作職位為主要依據的人事分類制度。所謂“職位”,是指上級組織分配給工作人員的職務及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職位是職位分類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點。第一,職位是以“事”為中心而設置的,不因人設置。即先有職位,后有相應的公務人員。當缺乏合適的公務人員時,會出現“職位空缺”現象。第二,職位的數量是有限的,其數量是由組織機構的職能、工作量、經費等因素決定的。根據這些因素所決定的職位數量,即為該組織機構的編制。第三,職位具有相對穩定性。同一職能在不同時間可由不同的人擔任,不隨公務人員的去留而變動。第四,職位的確定必須依據一定的標準,包括職位名稱、工作內容、具體責任、任職條件等。
導讀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我國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職位分類是一種以工作職位為主要依據的人事分類制度。所謂“職位”,是指上級組織分配給工作人員的職務及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職位是職位分類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點。第一,職位是以“事”為中心而設置的,不因人設置。即先有職位,后有相應的公務人員。當缺乏合適的公務人員時,會出現“職位空缺”現象。第二,職位的數量是有限的,其數量是由組織機構的職能、工作量、經費等因素決定的。根據這些因素所決定的職位數量,即為該組織機構的編制。第三,職位具有相對穩定性。同一職能在不同時間可由不同的人擔任,不隨公務人員的去留而變動。第四,職位的確定必須依據一定的標準,包括職位名稱、工作內容、具體責任、任職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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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我國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職位分類是一種以工作職位為主要依據的人事分類制度。所謂“職位”,是指上級組織分配給工作人員的職務及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職位是職位分類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點:第一,職位是以“事”為中心而設置的,不因人設置。即先有職位,后有相應的公務人員。當缺乏合適的公務人員時,會出現“職位空缺”現象。第二,職位的數量是有限的,其數量是由組織機構的職能、工作量、經費等因素決定的。根據這些因素所決定的職位數量,即為該組織機構的編制。第三,職位具有相對穩定性。同一職能在不同時間可由不同的人擔任,不隨公務人員的去留而變動。第四,職位的確定必須依據一定的標準,包括職位名稱、工作內容、具體責任、任職條件等。職位分類的具體方式,是按公務員職位性質和內容的異同,依次劃分為職門、職組和職系;再對各職系內的職位按其責任輕重、工作難易和所需資格條件,劃分若干高低有序的級別,并在級別劃分的基礎上,進行級別列等,使處于不同職系的職位可以依職責輕重統一排列等級。因此,職位分類為公務員的考試、錄用、考核、培訓、獎懲、工資待遇等各項人事管理提供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職位等級劃分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我國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職位分類是一種以工作職位為主要依據的人事分類制度。所謂“職位”,是指上級組織分配給工作人員的職務及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職位是職位分類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點。第一,職位是以“事”為中心而設置的,不因人設置。即先有職位,后有相應的公務人員。當缺乏合適的公務人員時,會出現“職位空缺”現象。第二,職位的數量是有限的,其數量是由組織機構的職能、工作量、經費等因素決定的。根據這些因素所決定的職位數量,即為該組織機構的編制。第三,職位具有相對穩定性。同一職能在不同時間可由不同的人擔任,不隨公務人員的去留而變動。第四,職位的確定必須依據一定的標準,包括職位名稱、工作內容、具體責任、任職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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