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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扣減員工休息時間往往違反法律法規。因為休息權是勞動者享有的重要權利,由《勞動法》明確規定。法律要求用人單位應確保每名勞動者每周有至少一天的休息時間。未經允許擅自扣減法定休息時間,構成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侵害。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錯誤,同時支付相應的加班費。然而,在特定情形下,例如因生產經營需求,經與工會及勞動者協商后,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最長不超過1小時;若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則需在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進行,每日最多3小時,每月累計不超過36小時。若用人單位未能遵守上述規定,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