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涉穩侵權行為的民事案件怎么進行處理?
法院涉穩侵權行為的民事案件怎么進行處理?
(2006)245號《上海法院關于刑事判決中財產刑及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刑事判決中財產部分的執行,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由于刑事部分的裁決具有執行上的法律效力,且刑事判決中的返還責任主體與民事案件的責任主體完全競合,不涉及其他責任主體,故在刑事訴訟已作出的財產處理與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范圍一致的情況下,被害人在已獲公力救濟的情況下,再行就同一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3.刑事判決對財產部分雖作出追贓或退賠處理,但刑事責任主體與民事責任主體不相競合,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該根據民事法律規范進行判斷。如果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除了刑事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外,單位或其他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導讀(2006)245號《上海法院關于刑事判決中財產刑及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刑事判決中財產部分的執行,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由于刑事部分的裁決具有執行上的法律效力,且刑事判決中的返還責任主體與民事案件的責任主體完全競合,不涉及其他責任主體,故在刑事訴訟已作出的財產處理與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范圍一致的情況下,被害人在已獲公力救濟的情況下,再行就同一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3.刑事判決對財產部分雖作出追贓或退賠處理,但刑事責任主體與民事責任主體不相競合,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該根據民事法律規范進行判斷。如果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除了刑事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外,單位或其他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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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與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完全競合,且刑事判決對財產處理已涵蓋了民事責任范疇(例如行為人的行為涉及刑事犯罪,同時也構成民事責任,在刑事判決中已作出返還被害人合法財產或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判決),被害人又對此提起民事訴訟的,根據滬高法(2006)245號《上海法院關于刑事判決中財產刑及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刑事判決中財產部分的執行,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由于刑事部分的裁決具有執行上的法律效力,且刑事判決中的返還責任主體與民事案件的責任主體完全競合,不涉及其他責任主體,故在刑事訴訟已作出的財產處理與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范圍一致的情況下,被害人在已獲公力救濟的情況下,再行就同一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2.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與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雖然競合,但刑事判決對涉及的財產部分未作處理,或只作部分處理,受害人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救濟,要求刑事責任主體返還財產或對追贓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當繼續審理。3.刑事判決對財產部分雖作出追贓或退賠處理,但刑事責任主體與民事責任主體不相競合,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該根據民事法律規范進行判斷。如果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除了刑事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外,單位或其他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例如行為人采用欺詐手段與被害人訂立合同,個人構成詐騙罪,但單位如果對合同的相對人即被害人構成表見代理,或者單位有過錯的,單位應承擔合同責任或過錯賠償責任。合同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雖屬同一法律事實,但因引發不同的責任,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法院涉穩侵權行為的民事案件怎么進行處理?
(2006)245號《上海法院關于刑事判決中財產刑及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刑事判決中財產部分的執行,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由于刑事部分的裁決具有執行上的法律效力,且刑事判決中的返還責任主體與民事案件的責任主體完全競合,不涉及其他責任主體,故在刑事訴訟已作出的財產處理與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范圍一致的情況下,被害人在已獲公力救濟的情況下,再行就同一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3.刑事判決對財產部分雖作出追贓或退賠處理,但刑事責任主體與民事責任主體不相競合,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該根據民事法律規范進行判斷。如果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除了刑事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外,單位或其他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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