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信用卡詐騙罪能定性嗎?
偽造信用卡詐騙罪能定性嗎?
一、金融詐騙的構成要件是什么。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復雜客體,并且前者為主要客體。2.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并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二、與票據詐騙罪等的的界限。與票據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的界限。從理論上說,它們的主要區別是。(1)實施詐騙時所使用的金融道具不同。前者所使用的只能是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后者使用的分別是票據、信用卡或信用證,可以是偽造、變造的或真實的。
導讀一、金融詐騙的構成要件是什么。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復雜客體,并且前者為主要客體。2.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并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二、與票據詐騙罪等的的界限。與票據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的界限。從理論上說,它們的主要區別是。(1)實施詐騙時所使用的金融道具不同。前者所使用的只能是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后者使用的分別是票據、信用卡或信用證,可以是偽造、變造的或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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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于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而使用變造的銀行存折騙取銀行,偽造變造的存折是金融憑證,其行為既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故符合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而詐騙罪所侵犯的客體僅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一、金融詐騙的構成要件是什么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復雜客體,并且前者為主要客體。2.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并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二、與票據詐騙罪等的的界限與票據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的界限。從理論上說,它們的主要區別是:(1)實施詐騙時所使用的金融道具不同。前者所使用的只能是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后者使用的分別是票據、信用卡或信用證,可以是偽造、變造的或真實的。(2)詐騙的手段不盡相同。前者只有使用行為一種;后者除使用行為外,還包括其他法定的行為方式,如簽發空頭支票或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騙取信用證或其他方法的,惡意透支的等。(3)犯罪的直接客體不盡相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對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監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后者侵犯的分別是國家對金融票據、信用卡、信用證的監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實踐中,如果從票據、信用卡、信用證均具有銀行結算功能看,刑法對金融憑證詐騙罪的規定是屬于普通性罪名,而對票據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規定則屬于特殊性罪名,按照法學理論關于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適用的一般精神,對以票據、信用卡、信用證實施詐騙構成犯罪的,只能以票據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定罪處罰,不能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罪處罰。三、哪些行為不構成票據詐騙罪1、不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2、將他人的金融票據誤認為是自己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誤簽空頭支票或者誤簽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的;4、簽發匯票、本票時因過失而作錯誤記載的;5、不知是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而使用的;6、票據詐騙罪是金融詐騙犯罪的一種?,F行刑法中,金融詐騙犯罪除票據詐騙罪外,還有保險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擾亂市場秩序犯罪中的合同詐騙罪、侵犯財產犯罪中的詐騙罪(詐騙罪)。票據詐騙罪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颈疚年P聯的相關法律依據】《刑法》第196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信用卡詐騙罪能定性嗎?
一、金融詐騙的構成要件是什么。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復雜客體,并且前者為主要客體。2.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并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二、與票據詐騙罪等的的界限。與票據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的界限。從理論上說,它們的主要區別是。(1)實施詐騙時所使用的金融道具不同。前者所使用的只能是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后者使用的分別是票據、信用卡或信用證,可以是偽造、變造的或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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