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眾型經濟犯罪危害
涉眾型經濟犯罪危害
一、什么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金融領域一類犯罪的統稱,比較常見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個罪名,這兩個罪名有相同之處,都是違反國家金融監管的制度,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對象募集資金,利息返還等違背了國家有關規定。但這兩個罪名也有顯著的區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主體是出于經濟發展的需要,比如要搞項目或有急切的資金需要,但又不具備貸款、融資的條件等,往往采取給付遠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吸納社會不特定多數對象的資金,并用于實際生產經營。這種情況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集資詐騙的性質更加嚴重一些,是向社會特定不同的對象去要錢,會采取一些詐騙的手段。不法分子可能會虛構一個項目或理由,把一個很不起眼的事兒包裝大,然后說這個項目前景是多么美好,讓大家來投資。集資詐騙的性質非常惡劣二、區分情況認定;
導讀一、什么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金融領域一類犯罪的統稱,比較常見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個罪名,這兩個罪名有相同之處,都是違反國家金融監管的制度,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對象募集資金,利息返還等違背了國家有關規定。但這兩個罪名也有顯著的區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主體是出于經濟發展的需要,比如要搞項目或有急切的資金需要,但又不具備貸款、融資的條件等,往往采取給付遠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吸納社會不特定多數對象的資金,并用于實際生產經營。這種情況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集資詐騙的性質更加嚴重一些,是向社會特定不同的對象去要錢,會采取一些詐騙的手段。不法分子可能會虛構一個項目或理由,把一個很不起眼的事兒包裝大,然后說這個項目前景是多么美好,讓大家來投資。集資詐騙的性質非常惡劣二、區分情況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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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傳銷、非法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動。涉及不特定群體、被害者人數眾多的金融證券類、傳銷類、欺詐類經濟犯罪。涉眾型經濟犯罪并非規范罪名,而只是對某一類高發型經濟犯罪進行總括的法律術語。一、什么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金融領域一類犯罪的統稱,比較常見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個罪名,這兩個罪名有相同之處,都是違反國家金融監管的制度,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對象募集資金,利息返還等違背了國家有關規定。但這兩個罪名也有顯著的區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主體是出于經濟發展的需要,比如要搞項目或有急切的資金需要,但又不具備貸款、融資的條件等,往往采取給付遠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吸納社會不特定多數對象的資金,并用于實際生產經營。這種情況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集資詐騙的性質更加嚴重一些,是向社會特定不同的對象去要錢,會采取一些詐騙的手段。不法分子可能會虛構一個項目或理由,把一個很不起眼的事兒包裝大,然后說這個項目前景是多么美好,讓大家來投資。錢拿來后,有些可能會繼續用于包裝項目,有些可能用在揮霍浪費,如拿來買珠寶,買各種各樣的車輛等。不具備辦項目,不具備償還本息的意圖,這個時候司法機關就會按照集資詐騙的罪名對某些對象來定罪判刑。集資詐騙的性質非常惡劣。這兩個罪名的量刑也不一樣,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比,集資詐騙的刑罰更重,最高可以判死刑。二、區分情況認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已因同一法律事實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為犯罪,且民事糾紛件與刑事案件主體一致,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效力不宜一概而論。第一,刑事判決生效在前、民事判決作出在后的,如訟爭的民間借貸已被認定為屬于犯罪事實的,為避免刑民判決發生矛盾沖突,在民事訴訟中一般宜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第二,民事判決生效在前、刑事判決作出在后的,宜以“刑民并行”的方式維護生效民事判決的既判力。第三,刑民主體不一致的情況下,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實與借款人的民事借款事實并不重合,犯罪行為與合同行為也不重合,合同并不必然無效。第四,對構成集資詐騙的民間借貸合同,可考慮認定其為可撤銷合同,賦予受欺詐方撤銷權,以認定借貸合同有效與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構成犯罪并不必然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出借人起訴請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受理,應當在認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雷新勇認為,經濟犯罪是否能直接決定合同效力,應當根據相關經濟犯罪中犯罪分子訂立合同的目的即犯罪目的有所區分,如果犯罪目的即犯罪人締結合同的真實意思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則其為達此目的而采取的合同行為在民事法律上應確認為無效,合同詐騙、集資詐騙即屬此類;如果犯罪目的即犯罪人締結合同的真實意思并非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而只是因其與相對人的交易行為觸犯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則應根據民法典關于合同效力的法律條款來認定雙方交易行為的效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即屬此類。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構成要件有哪些內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所謂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種經濟活動。所謂公眾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個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認為是公眾存款。(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本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大類: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2.以變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3.依法無資格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即便構成本罪既遂。(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一百二十九條2014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2019年1月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所涉人數眾多、當事人分布地域廣、標的額特別巨大、影響范圍廣,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對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正在審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正在審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發現有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未及時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將案件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過刑事手段干預民商事審判,搞地方保護,影響營商環境。當事人因租賃、買賣、金融借款等與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上述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涉眾型經濟犯罪危害
一、什么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金融領域一類犯罪的統稱,比較常見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個罪名,這兩個罪名有相同之處,都是違反國家金融監管的制度,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對象募集資金,利息返還等違背了國家有關規定。但這兩個罪名也有顯著的區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主體是出于經濟發展的需要,比如要搞項目或有急切的資金需要,但又不具備貸款、融資的條件等,往往采取給付遠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吸納社會不特定多數對象的資金,并用于實際生產經營。這種情況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集資詐騙的性質更加嚴重一些,是向社會特定不同的對象去要錢,會采取一些詐騙的手段。不法分子可能會虛構一個項目或理由,把一個很不起眼的事兒包裝大,然后說這個項目前景是多么美好,讓大家來投資。集資詐騙的性質非常惡劣二、區分情況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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