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可能是過失嗎
投放危險物質罪可能是過失嗎
前者意謂行為人為實施此種行為致危害社會之果已知,并刻意促成或放任。后者則為本應預見到自身行為可能引發社會危害性之結果卻疏于防范,堅信可規避之。鑒于投放危險物質行為本身具有極高風險性,通常不宜將其劃歸過失犯罪范疇。然而,在此類極為特殊、罕見的案件中,若有足夠證據表明行為人并非故意為之,且其行為方式及主觀過錯符合刑法對過失犯罪的定義,則亦不排除過失犯罪的可能性。然而,總的來說,將此類行為判定為過失犯罪的難度相當大。
導讀前者意謂行為人為實施此種行為致危害社會之果已知,并刻意促成或放任。后者則為本應預見到自身行為可能引發社會危害性之結果卻疏于防范,堅信可規避之。鑒于投放危險物質行為本身具有極高風險性,通常不宜將其劃歸過失犯罪范疇。然而,在此類極為特殊、罕見的案件中,若有足夠證據表明行為人并非故意為之,且其行為方式及主觀過錯符合刑法對過失犯罪的定義,則亦不排除過失犯罪的可能性。然而,總的來說,將此類行為判定為過失犯罪的難度相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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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論與實踐中,投放危險物質罪常被視為故意犯罪而非過失犯罪。前者意謂行為人為實施此種行為致危害社會之果已知,并刻意促成或放任;后者則為本應預見到自身行為可能引發社會危害性之結果卻疏于防范,堅信可規避之。鑒于投放危險物質行為本身具有極高風險性,通常不宜將其劃歸過失犯罪范疇。然而,在此類極為特殊、罕見的案件中,若有足夠證據表明行為人并非故意為之,且其行為方式及主觀過錯符合刑法對過失犯罪的定義,則亦不排除過失犯罪的可能性。然而,總的來說,將此類行為判定為過失犯罪的難度相當大。
投放危險物質罪可能是過失嗎
前者意謂行為人為實施此種行為致危害社會之果已知,并刻意促成或放任。后者則為本應預見到自身行為可能引發社會危害性之結果卻疏于防范,堅信可規避之。鑒于投放危險物質行為本身具有極高風險性,通常不宜將其劃歸過失犯罪范疇。然而,在此類極為特殊、罕見的案件中,若有足夠證據表明行為人并非故意為之,且其行為方式及主觀過錯符合刑法對過失犯罪的定義,則亦不排除過失犯罪的可能性。然而,總的來說,將此類行為判定為過失犯罪的難度相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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